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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性合約問題

by cookies, Saturday, June 03, 2017, 13:13 (2491 天前)

查看法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在這條件下,請問如何計算有薪勞工假?是否只需首 4 星期內,每星期工作滿 18 小時,入職滿 3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勞工假期及有薪年假? 如果在這3個月內不是每一個星期也工作滿 18 小時是否也沒有影響?

例如:
入職日期2月21日
2月21日至5月31日期間 - 首6星期工作每星滿 18 小時,期後 2 星期工作每星期不足 18 小時,請問 5月30日的端午節是否可享有有薪勞工假?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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