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性合約問題
查看法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在這條件下,請問如何計算有薪勞工假?是否只需首 4 星期內,每星期工作滿 18 小時,入職滿 3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勞工假期及有薪年假? 如果在這3個月內不是每一個星期也工作滿 18 小時是否也沒有影響?
例如:
入職日期2月21日
2月21日至5月31日期間 - 首6星期工作每星滿 18 小時,期後 2 星期工作每星期不足 18 小時,請問 5月30日的端午節是否可享有有薪勞工假?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