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性合約問題
查看法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在這條件下,請問如何計算有薪勞工假?是否只需首 4 星期內,每星期工作滿 18 小時,入職滿 3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勞工假期及有薪年假? 如果在這3個月內不是每一個星期也工作滿 18 小時是否也沒有影響?
例如:
入職日期2月21日
2月21日至5月31日期間 - 首6星期工作每星滿 18 小時,期後 2 星期工作每星期不足 18 小時,請問 5月30日的端午節是否可享有有薪勞工假?Thanks!
多謝閣下查詢。
根據《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僱員入職滿 3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勞工假期及有薪年假,如連續性合約中斷,須由中斷日開始計算。
以閣下提供的資料,如於第7星期不足18小時,不符合「連續性合約」,須由符合「連續性合約」條件的日子開始重新計算3個月的期限。當然這只是法例上的規定,公司可自行規定優於僱傭條例的條件,以加強員工向心力。
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均可享有勞工假。僱員於5月30日的端午節是可享有勞工假。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2779 3776與黃先生聯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