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計算
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 如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便 可 領 取 疾 病 津 貼 :
( 1 )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 2 )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僱員亦可出示到診證明書**);及
( 3 )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 如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便 可 領 取 疾 病 津 貼 :
( 1 )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 2 )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僱員亦可出示到診證明書**);及
( 3 )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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