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短通知期是否需要僱主允許?
公司和我簽署的合同上通知期是3個月,我已經找到下家公司,想要縮短通知期為一個半月,下家公司也願意幫我buy out。
我上週給hr發送了離職信,信中註明了last day日期,hr至今沒有回復郵件計算代通知期金額,並在電話裏說公司認為我需要呆滿通知期3個月(未給出明確理由)。
我仔細閱讀了僱傭合同和公司的employee handbook,裏面並沒有說縮短通知期的前提是僱主同意,請問僱主要求我呆滿3個月通知期是否是不合理的要求?如果hr遲遲拖延不回復,我的last day是否能夠生效?謝謝
1. 《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2. 代通知金以「713」法例計算,
如【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代通知金 = 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知日期」)前 12 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如【通知期以月為單位】:
代通知金 = 「通知日期」前 12 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X 通知期的月數
3. 俾錢吧,既然有新公司求才若渴,肯 buyout 你幫你支付代通知金,提早跳槽,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