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被遣散之計算方法
孕婦被遣散之計算方法是否如下?
連續性合約中斷/終止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不適用,因為僱主已口頭上一個月前通知);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截止遣散當日未放完的annual leave);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performance bonus應該凍過水);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已full time工作超過5年的遣散費);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不適用);
• 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14星期產假薪酬(4/5)。
被遣散後,孕婦立即簽約新僱主,但因未過試過三個月試用期而需要放14週產假,是有薪還是無薪假?如果是有薪假,新僱主及僱員需要供4/5後的5%mpf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