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及年假
本人預產期是1月19日,按照勞工法例放前4後6星期
即由12月22日開始放到3月1日,正確嗎?
初一至初三勞工法例規定同產假重疊都無得再補假?
另由於公司規定新年除年初一至三外,初四至初十(7日)會將員工的其中7日大假掉在新年放假,請問我可以問公司拎返這7日大假嗎?即產假延長至3月9日,即10號才上班。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產假是女性僱員在根據本條例有權享有的年假以外另須獲給予的假期;在產假期間的任何休息日或假日皆作產假的一部分計算,僱員無權要求另給額外或其他休息日或假日;女性僱員如已就該假日獲付給產假薪酬,則無權要求付給假日薪酬;如並無就該假日獲付給產假薪酬,則須就該假日獲付給假日薪酬。因此產假期間的有薪假期是算作產假的一部分。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