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試用期內辭職
我由8月8開始入職,
10月20號遞信辭職,
我封信都寫last day係10月27號,
但間公司畀我即刻走,唔使再返工
但我聽到有個做法係,間公司之後會叫你簽份協議書唔畀我地追返佢7日錢如果根據法例同合約,想請問咁樣既情況下應該簽嗎?
同埋咁樣既協議係合法嗎?
多謝閣下的查詢,以閣下的情況,在10月20號遞信辭職,如果7天通知期,即是10月27號離職,而公司無需閣下給予通知期,即可以即時離職。因此僱傭雙方是可以協商通知期的處理安排,簽署協議書是可以確實雙方的承諾,免除爭議,但是閣下必須了解協議書的內容是否有對閣下不利的地方,如果沒有問題的話,簽署亦無妨。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