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年假問題
本人已於10月20日辭職,按合約有1個月通知期,即11月19日為我最後上班日,但我現在仍享有5天未放的年假,我是否可以在通知期內放5天的年假,即是我最後上班日為11月12日?
僱主是否不能單方面提出補錢支付我的五天年假而不讓我放五天年假?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在不損害第41D條的規定下,僱員根據第41AA條有權享有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第(2)款所訂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因此在通知期內放取年假,主要是需要僱傭雙方協商,但是前提是雙方沒有利益受損,如雙方得到了共識方能在通知期內放取。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