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離職問題
本人已於10月24日辭職,按合約有1個月通知期,即11月23日為我最後上班日,但我現在仍享有5天未放的年假以及8天補假(補假為OT工作的補償,老闆早已在員工大會上表示該補假是假期而不是工資),我是否可以在通知期內放5天的年假及8天的補假,即是我最後上班日為11月10日?
僱主是否不能單方面提出補錢支付我的假期而不讓我放假提早離開?謝謝~
本人已於10月24日辭職,按合約有1個月通知期,即11月23日為我最後上班日,但我現在仍享有5天未放的年假以及8天補假(補假為OT工作的補償,老闆早已在員工大會上表示該補假是假期而不是工資),我是否可以在通知期內放5天的年假及8天的補假,即是我最後上班日為11月10日?
僱主是否不能單方面提出補錢支付我的假期而不讓我放假提早離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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