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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離職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November 04, 2014, 21:42 (3454 天前) @ Sam Leung

本人已於10月24日辭職,按合約有1個月通知期,即11月23日為我最後上班日,但我現在仍享有5天未放的年假以及8天補假(補假為OT工作的補償,老闆早已在員工大會上表示該補假是假期而不是工資),我是否可以在通知期內放5天的年假及8天的補假,即是我最後上班日為11月10日?

僱主是否不能單方面提出補錢支付我的假期而不讓我放假提早離開?謝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在不損害第41D條的規定下,僱員根據第41AA條有權享有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第(2)款所訂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因此在通知期內放取年假,主要是需要僱傭雙方協商,但是前提是雙方沒有利益受損,如雙方得到了共識方能在通知期內放取。另外補假方面僱傭條例是沒有規限的,所以要視乎合約規定,但補錢或補假僱主是有權決定的,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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