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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January 14, 2014, 22:13 (3752 天前) @ yhc102

多謝閣下再次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僱員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欺詐、不忠實;或慣常疏忽職責的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需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因此公司如果是以該條例解僱閣下,公司是可以而無需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的。另外如公司合約定明無故曠工=自動離職,公司是有可能追索閣下代通知金的。由於閣下的情況涉及很多事件的爭議,因此本會希望閣下與我們作進一步聯絡,待本會了解事件,才能為閣下解決問題。聯絡電話:27793766 高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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