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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离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January 15, 2014, 12:29 (3748 天前) @ 李生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 7 天。閣下的合約明確規定通知期是一個月的話,通知期是應該根據合約規定的一個月。因此閣下有權利以此與僱主商討,要求僱主根據合約規定的通知期安排。如果僱用拒絕,閣下可以引用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而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可以獲得終止僱傭金。僱員如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 3 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勞審處如果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可裁定僱主須支付僱員合理及適當的終止僱傭金。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 高先生 / 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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