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早離職 , 合約及代通知金
本人3年前入職現任公司,員工合約上只寫著試用期(3個月)完結後,離職需要2個月書面通知 (2 month's written notice), 並沒有提及代通知金.
本人於今年1月23日以書面通知現任公司會於今年2月21日離職,願意支付相關的代通知金.
但僱主要求我工作滿2個月(即3月22日)才可離職,他們說我提早離職,就算願意支付代通知金,也是違約 (breach of contract).
之後我把合約細閱多次,但有些條文看不明白.不肯定僱主所言是否合法及有根據.
就算願意支付代通知金,也不可提早離職,否則就算違約.真是這樣嗎? 請問法律上有沒有相關的條例呢?
另外,若果違約,我該怎樣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