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問題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因此如閣下被公司解僱時,公司沒有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即屬違法。所以如果公司與閣下之前簽署的協議中,已支付了通知期,而以通知期的工資要脅閣下,閣下是有權拒絕的,所欠的工資是為欠薪。但是閣下的情況比例複雜,首先要視乎公司與閣下之前簽署的協議是什麼,是什麼時間被解僱,是否已經給予了通知期給閣下?另外閣下提供的解僱信中,提及離職日至4月6日的期間是否等如通知期呢?因此本會希望閣下與我們作進一步聯絡,令我們了解事件細節,方能有效協助閣下解決問題。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 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