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僱後獎金追討問題
本人剛滿60歲,為一酒樓工作已有15年半。早前公司忽然因工作表現不理想而解僱本人。由2010年開始公司會為工作滿一年的同事發放年度獎金,本人在2009-2010,2010-2011,2011-2012年都有獲發獎金。但早前,即2014年2月7日本人被解僱,公司表示不會補回2012-2013年度的獎金予本人。請問這做法合法嗎?雖說獎金並不屬於薪金部份,但是以往只要是在上年度工作滿一年便可領取獎金,而本人在2012-2013確實工作滿一年,絕對符合公司要求領取獎金的規定,是否可以有資格向公司追討回該筆獎金?
(本人合約內並無任何有關領取獎金的規定,而公司由2010起才向員工發放獎金,並只向在上年度工作滿一年者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