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婦女
多謝閣下的查詢,閣下的情況主要是關於生育保障,根據僱傭條例,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的條件,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而閣下請病方面,只要有醫生紙,便可放取。不過由於閣下是在試用期,所以有一樣野需要關注,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所以閣下要留意自己是否 12 星期的試用期之內。另外有薪產假方面,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