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公司合約可以凌駕勞工法例嗎?
你好,
早前公司要求所有同事簽署一份通告關於病假安排,內容: 公司將維持每月一天有薪病假及上限HK$200睇病津貼。
曾經有一位同事(入職超過1年)因病住醫院1個月,最後出糧公司只比一天有薪病假人工佢,這情況公司有犯"香 港 法 例 第 57章 《僱 傭 條 例》 病 假" 嗎?
敬請回答,謝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因此公司合約是不能凌駕法例的。另外如僱員合乎《僱傭條例》疾病津貼的規定,是可以獲得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根據僱傭條例疾病津貼的規定,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天。僱員如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便可領取疾病津貼。所以閣下提出的例子是有違僱傭條例,打個比喻,同事入職工作了1年6個月,即累積48天的有薪病假,同事因病住醫院1個月,即合乎領取疾病津貼的條件,因此同事是可以獲得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