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只有兩星期, 未做滿1個月的僱員(疑偷竊行為), 需要發放代通知金嗎?
您好, 請問我於2014年5月11日(僱員合約生效日期)聘用了一名員工, 但於2014年5月24日當天因行為不當口頭通知這名員工離職。需要付7天的代通知金嗎? 合約上寫: 9.1. Your employment is subject to a three (3) month probation period starting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During the probation period, either party may terminate the employment upon one (1) week's written notice to the other subject to clause 9.3. The confirmation of your employment is subject to your successful probation.
我們2014年5月24日當天亦以支票向該名員工付了由2014年5月11日至2014年5月24日的工資了。
但員工在僱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取了公司價值6000元的貨品回家, 並要求先發放代通知金才會交還貨品。
希望得到你的回覆。謝謝!
戚小姐
多謝閣下的查詢,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首先要視乎有沒有試用期,根據僱傭條例,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終於合約是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如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則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 7 天。如無試用期/在試用期之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而合約無明確規定,則不少過 1 個月通知。因此僱員合約是有試用期的話,在第一個月中解僱是不需要通知期的。另外如僱員在僱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取了公司價值6000元的貨品回家,並要求先發放代通知金才會交還貨品。公司應了解事件真偽,如事件屬實是偷竊行為,閣下可以由警方處理。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