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通知金問題
你好,我五月十五日收到公司警告信,內容大概為
"若再違反公司規定,無理請假及無故缺席,公司會即時解僱閣下而不需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
並口頭同我講
"如果你再無返工而唔通知公司,你第二日就不用再返工,薪金也只會計算你之前有返個日,公司也不會付通知金。"
同日,我交信辭職,六月十四為最後工作日。
五月二十六日,我再次無故缺席。
五月三十日,公司發出EMAIL,內容如下:
1.指我五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無致電公司請假及無故缺席。
2.五月二十六日公司解僱我並向我追討一個月代通知金。
我想問:
1.公司解僱我,仲可以向我追通知金?
2.公司解僱我於五月二十六日,為何還能計算我五月二十七日及二十八日無故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