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已開始放, 但分娩日期比通知公司的預產期為早.
以本人為例, 已通知公司的預產期為 19/7 , 如最終分娩日比預產期早了7 天,
1.公司是否有權減少此7 天已獲批的產後假??
2.還是維持10 星期計???
本人例子明細:
預產期 : 19/7
第一天的產假: 2/7
上班日期: 10/9
謝回覆!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有薪產假是規定了10個星期,公司無權削減的。正如閣下提供的資料7月2日是第一天的產假,10星期即是70天,上班日期應該正是閣下所述的9月10日。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
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