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僱員只要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 1 )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 2 )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 3 )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如有查詢,請致電2779-3766張小姐。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僱員只要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 1 )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 2 )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 3 )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如有查詢,請致電2779-3766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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