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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的計算

by Kelvin @, Wednesday, July 02, 2014, 17:08 (3558 天前)

我在2014年3月1日全職受僱於現職公司 (即每星期一至五,每日朝9晚6),試用期3個月,但僱傭合約寫明試用期後才開始計算年假 (即2014年6月1日才開始計年假)。
那到底我可否追回 2014年3月1日 至 2014年5月31日 期間的年假呢?
在以上事例對年假的計算中,是勞工法例凌駕於僱傭合約,還是僱傭合約凌駕於勞工法例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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