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的計算
我在2014年3月1日全職受僱於現職公司 (即每星期一至五,每日朝9晚6),試用期3個月,但僱傭合約寫明試用期後才開始計算年假 (即2014年6月1日才開始計年假)。
那到底我可否追回 2014年3月1日 至 2014年5月31日 期間的年假呢?
在以上事例對年假的計算中,是勞工法例凌駕於僱傭合約,還是僱傭合約凌駕於勞工法例呢?謝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因此僱傭合約是不能凌駕於勞工法例,所以閣下是有權追討公司未計算的年假。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