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一問
我由去年十月開始受僱,平均每星期工作兩天,每天大概九小時。所以我應該符合連續性合約的條件。另外,我想強調的是,公司方面長達四個月沒有主動聯繫我,而是我主動聯絡才說不用我工作。這其中有問題嗎?
閣下合乎連續性合約的條件,便可追討有關補償。而公司沒有長時間通知閣下返工,在道理上去過不去的。因此在公司確實解僱閣下後,是應該在7天內支付閣下補償,如過期未付,閣下便可進行追討了。
我由去年十月開始受僱,平均每星期工作兩天,每天大概九小時。所以我應該符合連續性合約的條件。另外,我想強調的是,公司方面長達四個月沒有主動聯繫我,而是我主動聯絡才說不用我工作。這其中有問題嗎?
閣下合乎連續性合約的條件,便可追討有關補償。而公司沒有長時間通知閣下返工,在道理上去過不去的。因此在公司確實解僱閣下後,是應該在7天內支付閣下補償,如過期未付,閣下便可進行追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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