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忘記帶錢包,留下字條在老闆櫃桶取用 200 元,被老闆炒魷
多謝 閣下的查詢。 閣下的擅取公司金錢行為可能已觸及刑事。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注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閣下行為是違反上述法例第2點,當然僱主以此理由作即時解僱是否合理合情,則要視乎犯錯情節嚴重性而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