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號的月光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第6條「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第(4)款「就本條而言,月 (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換言之,2月1日通知上司辭職並以當天為起點計算,至2月28日為完整一個月。閣下以給予足夠通知期。法例上並沒有禁勞資雙方延長通知期,一切任憑勞資協商。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