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列明在履行職務前終止合約無論如何也要付一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
你好, 我早前跟一間公司簽約, 一年合約由1/9開始, 合約寫明辭職要一個月通知, 但又同時列明在履行職務前終止合約無論如何也要付一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 (當時覺得有點不合理但我剛畢業怕沒工作所以還是簽了), 現在我有更好的offer, 請問我真的需要付一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
多謝閣下的查詢,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在僱傭條例中只規定了,合約是連續性合約情況下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但在其他情況,則通知期為議定的期限,但如屬連續性合約者,則不得少於7天。因此如閣下所簽的合約是規定了,在履行職務前終止合約無論如何也要付一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的話,閣下簽署了合約,也需要履行合約條款。不過在閣下的情況,是有權利與公司協商的,法例上是容許僱傭雙方協議通知期,如協商成功,閣下便可免除代通知金了。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