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日期
我在2014年7月23日通知經理我離職,信上寫effective day為2014年8月25日,last working為2014年8月24(星期日)。人事部在8月4日電話通知我因為收到通知日期為7月23號,而8月24係星期日要我改為8月23日為effective day,即唔會比星期六,日兩人薪金。因為要確定8月25日為effective day,我無辭職經驗就提早7月23號同經理講定確保日期無誤,但最後結果就我有我寫,佢有佢話7月23號已收到通知,請問有得反對嗎?根本不是我意願,我只是提早問定竟然有咁既結果好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