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有薪病假
請問試用期間是否都可享有薪病假呢?每個月多少天?謝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在緊接病假日之前已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其僱主僱用1個月或以上,須由其僱主按照本條及第35條付給疾病津貼。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而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並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便可領取疾病津貼。累積有薪病假在入職第一個月已經開始累積,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1個月即可享有有薪病假日2天;及其後每受僱滿1個月可享有有薪病假日4天,有薪病假日可不時予以累積,最多可累積至120天。因此如閣下病假合乎以上條件,是可以享有有薪病假的。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