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年假
如公司有按連續性合約給予僱員有薪年假,第一年8天起,每年遞增最多14天。
僱員於入職起計6個月可享有半年有薪年假,是否違法?另外,如公司以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年假,須於12月31前放取年假,但該同事於1月2日入職,可否累積該年假?12月尾入職,計算年假只有0.11天,是否應計1天年假予該僱員?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12個月的僱員,有權就每一個假期年享有按照第(2)款計算的有薪假期。因此入職起計6個月可享有半年有薪年假,如果閣下的假期年是半年一次的,是不算違法。但是閣下說到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年假,但須於12月31前放取年假,即是未滿一個假期年。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須在緊接與年假有關的假期年屆滿後12個月內由僱主給予並由僱員放取。即未滿一個假期年是不能要求僱員放取年假。如有其他查詢,可以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如公司以半年計算方法是否違法(即同事入職後計算至12月31日, 再由1月1日至6月30日及7月1日至12月31
日)? 僱員可否以半日放取有薪年假?
如同事入職計算至12月31日,要視乎入職日期,如未滿一個假期年,僱主可以按比例納入下一個假期年的年假。而閣下公司是半年為一個假期年,即加入在1月1日至6月30日產生的年假之中,根據閣下所述第一年8天年假,12月尾入職,計算年假只有0.11天,即是僱員在6月30日之後,將可以有1月1日至6月30日=4天+0.11天=4.11天年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