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後新累積病假問題
因手術已經放了 7 個月病假,當中包括 120 日累積病假,我今天跟公司人事部傾過,他們表示公司以 30 個月循環提供 56 日全薪病假(超過 56 日之後便計算半薪,若連續 4 天或以上便 4/5 薪)已經是優於僱傭條例,所以我必須跟從,請問這樣是否正確?
而新累積有薪病假,公司規定要連續 4 日以上病假才可使用,而且只有 4/5 薪金,並不是全薪(除非 30 個月循環全薪病假記錄,在按月更新後消取已放病假記錄),否則就算有新累積病假而放取不足連續 4 天也是無薪,請問這樣是否合乎僱傭條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