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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退休賠賞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June 25, 2019, 13:25 (1739 天前) @ Queenie Lo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並在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享有長期服務金(款項上限為39萬元)。僱主支付長期服務金是無須向勞工處申報的,只須按法例指定的公式計算相關款項:
‧月薪僱員:(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 X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 以$ 22,500的三分之二(即$15,000)爲上限。

至於MPF,按現行法例規定,僱主可以利用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即所謂的對沖。假若MPF僱主部份的累算權益不足以對沖長期服務金,則僱主需支付餘下差額予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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