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後新累積病假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據 閣下提及有56天全薪病假,及後的病假就屬半薪病假,而連續性4天或以上病假則享五分之四薪酬,的確顯示 貴公司上述前兩點病假制度是優於法例的規定。
至於有薪病假(上文第二段)是指僱員有權獲付給疾病津貼的病假日,獲僱主付給疾病津貼的病假日數,須從僱員所累積的有薪病假日總數中扣除。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