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時2位同事請大假, 批另一個唔批我可以點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10天: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有薪年假的放取批准權的確在於僱主,但法例亦有規定僱員的權利:(1)隨後12個月內放取;(2)可提出年假放取日數要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或2779 7922(深水埗) / 2781 0983(旺角)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