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尾數計算

by 搏虎神 @, Thursday, June 27, 2019, 00:51 (1738 天前) @ M. Y

2017年6月5日入職,月薪,12日年假,2019年6月24日被裁員
*公司無B&W合約

想問:
1) HR說6月未完,要計少1日年假,但我2017年6月5日入職(已超24 Months)
照計2019年6月4日已足6個月,HR扣我1日年假是否不合理?

2) 是否應同時有代通知金+遣散費?
i.e.1個月月薪+(月薪 x 2/3)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1)
師兄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你的情況涉及「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的計算方法」、「共同假期年」等項目。

從 2017年6月5日 入職 至 2019年6月24日 被裁員,總受僱期為 2年又20日。先假設師兄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再結合合約內容「12日年假」。閣下應該分別於兩個假期年累積了有薪年假:
假期年 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5日:12天
假期年 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5日:12天

然而。從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24日為止,其受僱期少於 3 個月,故該段時間可享有的年假日數為0。


2)
師兄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終止僱傭合約 」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一章: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如僱員並非因「即時終止僱傭合約」其且僱主未有給予足夠通知期進行解僱,僱員有權獲得代通知金。
至於遣散費方面,僱員除了需要按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 個月以外,亦需要滿足其他法例條件:
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或;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或;
 僱員遭停工

(*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即使僱員的受僱期已經達到「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 個月」的要求,如果其他上述法例條件不滿足,亦是無法享有遣散費的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