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期內離職要賠一個月人工
公司合同在在E部分「有關解除合約」寫:
a.合約期間:兩個月通知 或 兩個月代通知金
b. 試用期內……(我已經過了,所以這裡不重要)然後在最後的I部分的「員工守則」(員工守則也是整份合約的其中一部分)中的第m點寫到:
m . 如員工於合約期間主動向本公司提出辭呈,員工需
於離職當日支付一個月薪金予本公司作為賠償。我的合約是兩年約,我已經做了一年了,準備辭職,我應該是提前兩個月通知且不用賠錢,
還是提前兩個月通知還要再賠一個月薪金?
這樣是否合法?因為我覺得這兩點有點矛盾。
期待解答,謝謝!
1. 條款m是甚麼賠償?? 定是勒索??
2. 勞工法例雙方解約,給予對方足夠通知期及代通知金便可。
3. 通知期給付足了,條款m勒索金可堅持拒付。如有爭議,法庭見交由交官裁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