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計算
我公司第一年AL是7日, 第二年是8日,第三年是10日,第四年是12日。 我入職是2016年6月2日, 最後工作日是2019年7月25日。請問我的累積年假應該有多少??
假設 Chicken 公司年假制度不是以員工入職周年,而是以數算完整公曆年作為年假假期年
2016-06-02 至 2019-07-25 受僱期: 3年1個月24日
結合法例規定及 Chicken 的僱傭合約,其所累積的有薪年假為:
假期年 假期年所累積的年假
2016-06-02 至 2016-12-31:5 (此段期間受僱期共213天,多於3個月,故此第1個假期年獲發按比例有薪年假)
2017-01-01 至 2017-12-31:8
2018-01-01 至 2018-12-31:10
2019-01-01 至 2019-07-25:7 (此段期間受僱期共206天,多於3個月,故此第5個假期年獲發按比例有薪年假)
參考法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假設2016、2017年度所累積的年假已於翌年清放,而2018、2019年度的年假未及於離職前清放。則 Chicken 於離職前尚有 17 天年隻未清放,需要以有薪年假薪酬方式給付。
此情況屬於「合約終止而未放取的日數」,而=「指明日期」為「終止合約的日期」。
參考法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