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僱後7日代通知金問題
1. 若然我1月1日正式返工,
僱主1月31日下班前(還未到下班時間)通知我被解僱。
那僱主需要給我7日通知金嗎?2.若然1月是有5個星期日的,那我是否享有5日的有薪例假?
因為我不是放星期日的,只放了4日假期。
問題一)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詳見: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終止僱傭合約」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重點:
1. 需要知份工有無試用期。如有,係幾耐?
2. 需要知份工有通知期。如有,係幾耐?
3. 給合僱傭合約同法例去睇表判斷
問題二)
唔關事。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詳見: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