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年假計算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有薪年假、產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即未得僱員同意,僱主單方面決定以年假代替通知期是違反法例的。就 閣下情況,假若公司強逼以年假替代通知期,而僱員不同意則可視僱主提早終止僱傭合約,追討代通知金、年假薪酬。
當然,閣下亦可留意終審法院於二○○八年審理的一宗民事上訴案件(案件號碼:FACV7/2008)的判決,指有薪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的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
然而 閣下個案是僱主要求被解僱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年假,與FACV7/2008案件是辭職僱員要求於通知期內放取年假情況有所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故如有爭議,僱傭雙方最終須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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