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大假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有薪年假、產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不過,終審法院於二○○八年審理的一宗民事上訴案件(案件號碼:FACV7/2008)的判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
而 閣下個案是僱主要求被解僱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年假,與FACV7/2008案件是辭職僱員要求於通知期內放取年假情況有所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
閣下公司應是根據《僱傭條例》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來要求你於通知期內放取年假,但抵觸了有薪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的條款。僱員可視僱主於通知期內提早終止僱傭合約,要求代通知金、年假薪酬等補償。當然如有爭議,僱傭雙方最終須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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