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合約員工, 有關簽新約後的通知期
多謝 閣下的查詢。要回答 閣下的提問,首先要釐清兩份合約有否連續性, 閣下舊合約於2019年7月9日完結,而新合約於2019年7月10日生效,原則上是有連續性的,如受僱滿第二年(24個月),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是可享有遣散費*。不過, 閣下又指新合約設有試用期,並列明首個月內離職無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這方面又推翻了合約的連續性。
*第十一章: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請與僱主釐清兩份合約連續性問題,並提供更多簽訂合約時的資料,我們方能準確解答。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或 2779 7922(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