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
《僱傭合約》明文規定,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只限辭職或非即時解僱 ,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不屬此列),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受僱期介於 3 至 12 個月
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受僱日數 ÷ 365
受僱期12個月或以上,該假期年受僱滿 3 至 12個月
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未放取的年假*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該假期年受僱日數 ÷ 365
(* 指上一個假期年所累積而未放取的年假)
關於罰則,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結合法例及閣下僱傭合約,公司「做滿一年有14天大假, 未滿只有7天大假」做法不妥當,因為忽視了僱員在受僱期滿足法例條件所達到可享有的年假日數的事實,變相少付年假薪酬,僱員有權追討。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或 2779 7922 (深水埗區)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