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員工合約的問題
工作了兩星期,差不多每天都需要加班,工作時間聲稱由9時到6時,食飯1300到1400,但食飯時間不足1小時就繼續叫你工作,工作多數做到1830後才能走,而且會參加展覽要自出車費和工時超過12小時。經朋友提醒,回家看了員工合約,並無寫明工作工時是多少、每週工時共多少,午膳時間多少,只寫了一句大概中文意思為 上班時間因應公司執行而定,意思是我老闆準許才能放工,而且一切的加班都沒金錢/休假補償。
問題:
1.我現在能不能要求老闆更新員工合約,加入工時、一星期工時、午膳時間等資料?
2.我老闆與我簽定的員工合約沒寫明白工時等資料,她是否違反勞工條例/其他條例?
3.我在翻看合約的時候發現,老闆沒寫惡劣天氣安排,在法例上,她是否應該將惡劣天候安排的條文也寫在合約中?
4.老闆連發工資的日期也沒寫,我也應該要求她寫嗎?
5.我可否要求老闆出中英一式兩份的員工合約?
Ps 我剛出社會工作,並不知道怎麼保障自己,希望能挽救自己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