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員工合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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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2. 按《僱傭條例》,在僱員就職前,僱主必須向他詳細說明僱用條件。工時、工資率等具體條件,全憑勞資協商。
3. 可以參考勞工處的《僱傭合約樣本 (文字版本)》: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ECsample.pdf
至於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排,現行沒有法例,只有指引《勞工處: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
4. 《僱傭條例》第V部「工資的支付」有不同條文關於支付工資:
第V部22.條「工資期」
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工資的工資期須當作為1個月,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第V部23.條「工資的支付日期」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
第V部24.條「僱傭合約完成時的工資支付」
僱員在其僱傭合約完成時的工資及與該合約有關的任何其他須付款項,在該僱傭合約完成之日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完成後7天支付。
再者,《僱傭條例》關於欠薪罰則方面,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若有法團違例欠薪,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人員的同意或縱容或疏忽下所犯,則該人即屬犯了相同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相同的刑罰。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欠薪的利息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 萬元。
5. 如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必須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僱員參考及保存。如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僱主在該僱傭開始前收到僱員的書面要求,則須將一份載有上述條件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