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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員工把受聘公司名轉到旗下另一間公司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unday, July 21, 2019, 03:03 (1734 天前) @ Siuwhite

多謝 閣下查詢。

1) 難一概而論,以遍概全。視乎新舊公司交接時新公司是否承認舊公司工友年資。

2) 假設性問題無法預視,視乎法庭裁決

3) 《僱傭條例》訂明,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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