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迫員工安裝監控程式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訂明,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根據香港現行之成文法及普通法,只有個人資料受到私隱條例的保障。《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訂明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但是,私隱條例並無涵蓋個人資料以外的所有私隱問題。
公司有關行為有侵犯個人私隱之嫌,應予正視。如閣下有需要可致電 2827 2827 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求助。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