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因動亂而拒絕上班
多謝 閣下查詢。一般而言,除非《僱傭條例》下的的假期種類(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有薪病假、產假/侍產假)、《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工傷病假」或者獲僱主受權缺勤的情形下而無需上班之外,否則,其他情形下僱員均需上班。
按《僱傭條例》,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爲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