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工資計算 (員工年假扣減提早走)
多謝 閣下查詢。
1. 《僱傭合約》訂明,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詳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閣下個案中,原定終止僱傭日期:2019.08.17,提前終止僱傭日期:2019.08.12,僱員原定終止僱傭日期,故需以2019.08.12「指明日期」以對上12個月完整工資期或實際較短的受僱期計算代通知金付予僱主。
2. 2018.07.30 至 2019.07.18 受僱期為 354 日 (11個月又9日,少於一年)。
按《僱傭條例》,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 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假設閣下以公曆年作為假期年,經計算,2018假期年年按比例有薪年假是 5 天,2019假期年按比例有薪年假是 7 天。
3. 現行法例上沒有帶小數點的有薪年假日數。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終審法院於二○○八年審理的一宗民事上訴案件(案件號碼:FACV7/2008)的判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然而,由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如有爭議,最終須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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