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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知期內離職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July 30, 2019, 02:02 (1730 天前) @ A CHAN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是二選一,即代通知金是在勞資其中一方需通知期內提早終止合約時需支付的款項。

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於7月24日發出,並已翌日7月25日生效,終止僱傭合約日期為7月31日。員工於7月27日已縮短通知期以終止僱傭合約,則需向公司賠償餘下4日(7月28日至7月31日)的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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