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期計算
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謹覆如下:
《僱傭條例》「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第6條(4)款規定:
就本條而言,月 (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閣下於7月11日遞交辭職信,並由當天計起,則數算到8月10日已經足夠一個月通知期,8月11日或以後日子與前僱主之間的勞資關係已結束。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